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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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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1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61号)核准,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3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7,450,747.8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4,849,252.19元,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182号《验资报告》验证,上述募集资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定,2014年11月28日,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临桂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4年11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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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国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银河证券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国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银河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志琪、李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中国银河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国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国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国银河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国银河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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