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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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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94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合丰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B”),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合丰A和合丰B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其中,合丰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B享有,亏损以合丰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为2年,合丰A在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和前一日进行开放,合丰B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每2年分级运作周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上海浦发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合丰A通过在苏宁理财平台、南京银行网上银行、南京银行直销银行——“你好银行”(PC端)前置的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的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售,合丰B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其中合丰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9日,合丰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合丰A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售,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的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8:00至15:00,投资人在15:00以后提交的认购申请,视同下一个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合丰B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公开发售。

6、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0、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5、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021-686196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00909 基金简称:鑫元合丰分级债券

基金代码:000910 基金简称:鑫元合丰分级债券A

基金代码:000911 基金简称:鑫元合丰分级债券B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以“2年分级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分级运作周期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布过渡期的安排及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B”)。合丰A与合丰B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A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下同)和前一日为合丰A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合丰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过渡期内接受合丰B的赎回和申购申请。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A的申购、赎回以及合丰B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安排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五章节“基金过渡期的安排”以及基金管理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的相关公告。

如在过渡期内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合丰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丰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管理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合丰A转为转型后的C类份额,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合丰B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率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A类和C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七)基金的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A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6个月合丰A的约定收益率,合丰A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丰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A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0.5%(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合丰A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合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首个合丰A的开放期间的利差为2.375%。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直销机构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31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及投诉等。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www.xyamc.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增加销售机构,本公司增加销售机构的,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其中合丰B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9日,合丰A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4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十二)合丰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在本基金合丰B募集结束且对合丰B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为基准,确定合丰A的募集上限(合丰A的募集上限为7/3倍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

在合丰A的募集期内,若在当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经确认后的累计发售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A的募集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合丰A的认购业务。若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小于或等于7/3倍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若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大于7/3倍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则合丰A的认购申请按“末日比例配售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7/3×合丰B的最终确认认购金额-T日以前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T日提交的合丰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T日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合丰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指定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

1、本基金合丰A、合丰B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者认购合丰A、合丰B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合丰A、合丰B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费用

(1)合丰A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合丰A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认购费。

(2)合丰B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0.4%
100万≤M<200万0.2%
200万≤M<500万0.1%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合丰B的认购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合丰A、合丰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合丰A、合丰B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合丰A、合丰B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A,其认购合丰A不收取认购费率,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合丰A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A,可得10,005.50份合丰A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50,000元

净认购净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49,800.80+5.50)/1.00=49,806.3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可得49,806.30份合丰B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合丰B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50-1,000)/1.00=4,999,0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合丰B,可得4,999,050份合丰B基金份额。

5、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合丰A、合丰B的认购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合丰A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合丰B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需提供的资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他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b、填妥并签字的业务申请表;

c、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d、未成年人至直销柜台办理开户的,必须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谨慎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该账户的交易申请由其监护人办理,或由其本人在柜台办理交易申请后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方才有效。

(2)需提交的表单如下:

a、完整填写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

b、完整填写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c、完整填写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

d、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4)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签名);

b、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个人投资者,如未成年客户,代理人身份证也须提供);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认购基金时,请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与其他申请所需资料一起递交直销柜台。经本公司直销中心确认款项到账后,直销柜台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手续后于当日将申请上传到注册登记中心。如果认购资金未在当日17:00前到账,当日申请自动取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柜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的核算。

(4)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失败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5)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申请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募集期限内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户

A、一般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邮寄或传真(已签订传真协议)的形式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号登记或增加交易账户的业务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客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a、《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b、《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c、《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公章)

d、《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加盖公章)

f、《投资人权益须知》(加盖公章)

g、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武警、下属机构(具有主管单位批文号)、基金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h、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i、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j、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k、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公章);

l、指定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

B、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m、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及外汇登记证、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资格证书、集合理财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C、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集合理财产品涉及托管行开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n、托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托管资格证书(加盖托管银行章);

o、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投资管理人授权托管银行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托管协议(加盖投资管理人公章);

p、托管银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银行章及负责人签章);

q、托管银行经办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银行章)。

(2)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1)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00116482901335411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2)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121911551110705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3)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 03070124850000016

开户行: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4)名 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 号:3100155040005004032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投资者若因未正确、及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b、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c、认购资金扣缴凭证。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机构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17:00前)到达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账户。特殊情况下未能到帐的,投资者必须及时提供认购资金在当日上述时点(认购17:00)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已在(认购17:00)前收到投资者的业务申请资料。投资者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认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点或者当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资者的当日交易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对相应资金的利息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投资者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四、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其他各销售渠道的规定和说明为准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七、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89

联系人:王辉

网址:www.xy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5347亿元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6611

网址: www.cebbank.com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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