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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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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证券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4-082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简要内容:为维护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牵头方和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并对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进行投资。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2014年10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宜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投资不属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所列的风险投资范围。

 2014年10月10日、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参与投标并对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进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4-075)。

 2014年11月1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人投标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81)

 近日,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和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体与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1月24日签署了《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投资概述

 2014年10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通过、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投标并对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进行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投标并对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所需全部建设资金进行投资。

 投资范围包括完成该项目从项目可研批复后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所有投资:报规、报建、文本编制、招投标、评审、征地拆迁、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验收等完成整个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合计该项目主体建设费用约为4.2亿元人民币(不含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用约为2亿元。以上费用均由乙方筹集并向甲方支付投资款。联合体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其投资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与该投资项目有关的所有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投资不属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所列的风险投资范围。

 本次对外投资事宜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1、甲方: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负责人:党委书记、局长夏斌。

 注册资本:无。

 实收资本:无。

 公司类型: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25号。

 经营范围:无。

 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银川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

 2、项目主要内容:银川市第七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进出厂管道管径为D400-D2000钢筋混凝土管,管道长度约55.31km:银川市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进出厂管道管径为D400-D1800钢筋混凝土管,管道长度约23.92km。

 3、项目建设地点:金凤区、西夏区。

 4、乙方:

 联合体牵头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回收总金额:80,853.29万元。

 6、年收益率:7.79%。该年收益率为固定值,不受物价、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影响,双方不得调高。

 7、回收年限:6年。

 8、年回收金额:2016年:18,904.75万元;2017年:15,120.44万元;

 2018年:14,251.07万元;2019年:13,381.71万元;

 2020年:12,512.34万元;2021年:6,682.98万元。

 9、公司与业主方无关联关系。

 三、联合体情况

 1、联合体各成员名称

 联合体牵头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联合体成员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1959年12月。

 经营年限: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至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

 公司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

 主要业务范围: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2.公路工程二级;3.水利水电三级;4.房屋建筑三级;5.土石方工程二级;6.砼预制构件三级。

 3、联合体各方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为95%,收益分配为95%;

 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为5%,收益分配为5%。

 4、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

 (1)投标工作将由联合体授权主办人(联合体牵头方)负责,由各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由联合体主办人(联合体牵头方)授权的代表递交的投标文件均已得到联合体各成员的同意和认可;

 (2)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共同承担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义务和责任,中标后共同与市建设局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与联合体成员无关联关系。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估算及投资款的支付:

 1、投资估算:

 投资范围包括完成该项目从项目可研批复后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所有投资:报规、报建、文本编制、招投标、评审、征地拆迁、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验收等完成整个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合计该项目主体建设费用约为4.2亿元人民币(不含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用约为2亿元。以上费用均由乙方筹集并向甲方支付投资款。乙方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其投资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

 2、投资资金的支付:

 联合体(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为95%;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为5%)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用)共计6.2亿元向市建设局支付投资款(投资款总额以最终实际需求为准),投资款应支付至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人于2014年10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2亿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甲方有权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对上述投资款金额和投资款支付时间作出相应调整。若有调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投资款。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投资项目名称: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

 2、投资项目简介:

 2.1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建设银川市第七污水处理厂、银川市第九污水处理厂。上述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工程(以下称“该项目”)建设由银川市建设局(以下称“市建设局”)负责,市建设局授权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的组织建设。

 2.2 银川市第七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进出厂管道管径为D400-D2000钢筋混凝土管,管道长度约55.31千米。服务片区为:金凤区工业集中区、银川科技园片区、金凤区南部待开发区、金凤区东南部片区及金凤区南环高速以南片区,服务面积约62.53km2。银川市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进出厂管道管径为D400-D1800钢筋混凝土管,管道长度约23.92千米。服务片区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II区)、银川公铁运输物流中心、炼油厂及兴泾镇,服务面积约40.25km2。

 2.3 该项目管道所用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管。

 3、投资估算

 投资范围包括完成该项目从项目可研批复后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 所有投资:报规、报建、文本编制、招投标、评审、征地拆迁、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验收等完成整个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合计该项目主体建设费用约为4.2亿元人民币(不含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用约为2亿元。以上费用均由乙方筹集并向甲方支付投资款。乙方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收其投资成本,并取得一定收益。

 4、投资款的支付、使用、收益和回收

 4.1 投资资金的支付。

 联合体(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为95%;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或出资比例为5%)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含征地拆迁费用)共计6.2亿元向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投资款(投资款总额以最终实际需求为准),投资款应支付至市建设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人于2014年10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2亿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甲方有权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对上述投资款金额和投资款支付时间作出相应调整。若有调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投资款。

 4.2 投资款使用的审批手续。

 征地拆迁费用,由市土地储备局根据征地拆迁进展情况,汇总上报所需征地拆迁费用,经市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进行支付;建设资金,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施工月进度情况,向市建设局填报资金支付申请表,对必须足额支付的征地拆迁费和部分前期费用,按进度全额填报资金支付申请,其余部分费用按实际工程进度的70%进行申请,剩余30%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定后一次性申请。资金支付申请需经市建设局审核后进行支付。

 4.3 投资款回收方式。

 该项目投资款及收益分6年回收。乙方在回收投资款时,甲方应将投资款的收益一并支付乙方。

 4.4 分期回收。

 自最后一笔投资款支付后的第二日即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回收年限,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于每年的12月31日按下列年回收金额结算支付当期的回款(若以下年回收金额计算与实际投资款支付时间、金额等情况不符,市财政局有权予以调整):

 第一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7,744.75万元,共计为18,904.75万元;

 第二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3,960.44万元,共计为15,120.44万元;

 第三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3,091.07万元,共计为14,251.71万元;

 第四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2,221.71万元,共计为13,381.71万元;

 第五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1,352.34万元,共计为12,512.34万元;

 第六期:回收的投资款为6,200万元,收益为482.98万元,共计为6,682.98万元;

 总回收金额为:80,853.29万元

 5、资金来源:

 (1)该项目投资金额为6.2亿元,其中公司投资金额为5.89亿元(6.2亿元×95%);银川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金额为0.31亿元。公司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其中计划银行借款约2.50亿元,其余为自有资金。

 (2)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需在2014年10月31日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9亿元、2015年4月30日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33亿元,2015年8月31日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33亿元、2015年12月31日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33亿元。

 其中,2014年10月31日前需支付的首期出资1.9亿元以银行融资支付(已有银行授信可满足本次需求);2015年4月30日前需支付的第二期出资1.33亿元中的0.6亿元从银行融资支付、0.73亿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以已有银行授信用于0.6亿元投资款项的支付、1—4月预计回收货款2.5亿元可用于0.73亿元投资款项的支付);2015年8月31日前需支付的第三期出资1.33亿元以自有资金支付(5—8月预计回收货款3亿元可用于该笔投资款的支付);2015年12月31日前需支付的第四期出资1.33亿元以自有资金支付(9—12月预计回收货款5亿元可用于该笔投资款的支付)。

 6、项目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中标有益于维护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2)该项目中标有益于项目后续经营活动的开展。

 (3)该项目可提高公司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

 (4)该项目虽然为分期投资,但由于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将会对公司的运营资金带来压力。

 (5)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7、投资预期收益分析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需在2014年10月31日七日内一次性前支付1.9亿元,扣除资金成本后2014年预计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约28万元净收益;2015年4月30日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33亿元,2015年8月31日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33亿元、2015年12月31日前七日内一次性支付1.33亿元,扣除资金成本后2015年预计会对公司业绩产生约570万元净收益。

 上述预计净收益仅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计提的应收利息扣除资金成本计算的收益,不产生现金流。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从2016年开始,预期年回收金额及回收收益如下表所示:(特别提示:该收益分析仅作参考,因投资人年回收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不视为最终收益)。

 联合体预期回收总金额、年回收金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

 公司预期回收总金额、年回收金额计算表

 (单位:万元)

 ■

 五、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已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体成员: 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A.为解决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以下称“该项目” )建设资金,确保该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该项目投资人。

 B.经银川市建设局授权,银川市市政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招标 人对该项目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人,由其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C.根据前述中标结果,现由银川市建设局作为甲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作为乙方,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及条件订立本协议。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投资项目

 1.1 七污配套管网

 银川市第七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进出厂管道为管径D400-D2000钢筋混凝土管,管道长度约53.31千米。服务片区为:金凤区工业集中区、银川科技园片区、金凤区南部待开发区、金凤区东南部片区及金凤区南环高速以南片区,服务面积约62.53平方千米。

 1.2 九污配套管网

 银川市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进出厂管道为管径 D400-D1800钢 筋混凝土管,管道长度约23.92千米。服务片区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II区)、银川公铁运输物流中心、炼油厂及兴泾镇等片区,服务面积约为40.25平方千米。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 为保证该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以及节约使用建设资金,由甲方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建设,包括前期文本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设计、勘察、施工及监理招标,并进行全程的组织协调、竣工验收, 竣工决算及各项开竣工手续的办理等事宜。乙方负责按本协议约定给甲方提供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并按本协议约定取得一定收益。

 第三条 投资范围

 3.1投资范围包括完成该项目从项目可研批复后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所有投资:报规、报建、文本编制、招投标、评审、征地拆迁、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验收等完成整个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合计该项目主体建设费用约为4.2亿元人民币(不含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用约为2亿元。以上费用均由乙方筹集并向甲方支付投资款。

 第四条 履约保函

 4.1 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若有变动,应征得甲方同意),以保证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在该项目建设期内,履约保函金额至少应维持在人民币陆仟万元(60,000,000)整。

 4.2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最后一笔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予以解除。

 4.3 恢复履约保函的数额

 若甲方在该项目建设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4.1条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凭证。

 4.4 履约保函的兑取

 4.4.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4.4.2、5.5、13.3条等条款规定兑取履 约保函中的款项;

 4.4.2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4.1、4.2、4.3条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遵守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没有纠正,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中剩余金额(如有)。并有权在以后乙方支付的投资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以下称“扣留款”),以满足4.1条中关于履约保函数额的要求。扣留款发生后,扣留款不再视为乙方支付的投资款,乙方仍应按第5条规定足额支付投资款。

 4.4.3扣留款用于担保履约保函所担保的相同义务,在履约保函数额不足时甲方有权依据4.4.1条从扣留款中支取。待乙方履行第4.1、4.2、4.3条规定的义务后,甲方应将扣留款转为乙方支付的投资款或交予乙方。

 第五条 投资款支付

 5.1 投资款总额

 乙方应按第3条所述该项目预算费用总额共计6.2亿元向甲方支付投资款(投资款总额以最终实际需求为准)。

 5.2 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下列时间内向甲方分期支付6.2亿元(暂定)投资款:

 于2014年10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2亿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7日内一次性支付1.4亿元。甲方有权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对上述投资款金额和投资款支付时间作出相应调整。若有调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投资款。

 5.3 指定账户

 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应以现金转账的形式支付至下例账户:

 开户行 :

 账 号 :

 户 名 :

 5.4 投资款凭证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投资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以此作为乙方的投资凭证,乙方投资款回收后,应向甲方返还投资款凭证。

 5.5 兑取履约保函金

 乙方未按5.1条、5.2条规定支付投资款,逾期10日以上,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中相应金额以抵充当期的投资款。

 第六条 投资款年收益率

 6.1 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年收益率为7.79%,该年收益率为固定值,不受物价、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影响,双方不得调高。

 第七条 投资款收益

 7.1 投资款的收益按下例公式计算:

 日收益率=年收益率÷365

 收益=当期投资款×日收益率×投资天数

 7.2 投资天数

 投资天数是指乙方当期的投资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第二日起计算至投资款回收至乙方账户的前一天止的天数(支付投资款之日和投资款回收之日不予计算)。

 7.3 收益的支付

 投资款收益在乙方回收投资款时按年回收金额分期支付。

 第八条 投资款回收

 8.1 回收款计算方式

 该项目投资款及收益分6年回收。乙方在回收投资款时,甲方应将投资款的收益一并支付乙方,具体收益额按第7条规定据实结算。

 8.2 分期回收

 8.2.1 自最后一笔投资款支付后的第二日即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回收年限,银川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于每年的12月31日按下列年回收金额结算支付当期的回款(若以下年回收金额计算与实际投资款支付时间、金额等情况不符,市财政局有权予以调整):

 第一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7,744.75万元,共计为18,904.75万元;

 第二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3,960.44万元,共计为15,120.44万元;

 第三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3,091.07万元,共计为14,251.71万元;

 第四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2,221.71万元,共计为13,381.71万元;

 第五期:回收的投资款为11,160万元,收益为1,352.34万元,共计为12,512.34万元;

 第六期:回收的投资款为6,200万元,收益为482.98万元,共计为6,682.98万元;

 总回收金额为:80,853.29万元

 8.2.2 若乙方的最后一笔投资款支付时间根据第5.2条规定有调整,市财政的回款年限起算时间及结算支付时间亦作相应顺延。

 8.3 回收账户

 乙方回收的投资款及相应收益,市财政局应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下例账户,同时乙方应向市财政局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

 开户行 :

 账 号 :

 户 名 :

 第九条 提前回款

 9.1 甲方在政府财政充裕的情况下,可提前给乙方回款部分或全部投资款,相应收益根据投资款投资天数据实结算。具体提前汇款金额的计算和调整,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十条 声明和保证

 10.1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协议生效之日:

 10.1.1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

 10.1.2乙方对该项目的投资已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见附件二);

 10.1.3乙方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财产没有处于冻结、查封、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

 10.1.4乙方联合体各成员保证对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成员间经济状况如何变化,其任一成员都有责任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0.1.5如果乙方在上述第10.1.1条、第10.1.2条、第10.1.3条或第10.1.4条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内容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11.2.3条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10.2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协议生效之日:

 10.2.1甲方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协议;

 10.2.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10.2.3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10.2.1条或第10.2.2条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内容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根据11.2.3条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书。

 11.2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1.2.1未按本协议第5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逾期达45日以上的;

 11.2.2 未能根据本协议第4.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未能恢复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

 11.2.3 乙方在第10.1条中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实质内容不属实,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11.3 甲方有下述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在第10.2条中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实质内容不属实,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11.4 解除通知

 11.4.1在具备单方解除条件时,有权发出解除通知一方,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即告解除。

 11.4.2 一方在接到解除通知后如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 14.2条规定的争议解决部门申请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1.4.3 本协议提前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解除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11.5 协议解除后投资款的处理

 协商一致解除的,投资款的回收由双方协商处理;因一方违约解除的,投资款的回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下例方式处理:

 11.5.1 因甲方违约解除的,甲方应予协议解除之日起第12个月届满 后开始分期回款给乙方,具体回款的其他事宜参照第8条执行。

 11.5.2 因乙方违约解除的,年收益率自协议解除之日起停止计算,甲方从投资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后,剩余投资款应在该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移交使用之日起开始分期回款给乙方,具体回款的其他事宜参照第8条执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武装冲突、暴乱等军事行为以及导致本协议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的政策变化与法律变更等。

 12.2免于履行

 协议生效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全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的义务时,可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

 12.3 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4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履行义务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若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可继续履行协议的,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15日内继续履行协议;若不能再履行的,双方应终止本协议,对于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甲方应予协议终止日起第12个月届满后开始分期回款给乙方,年收益率应减半计算,具体回款的其他事宜参照第8条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除前述已规定的违约责任外,违约一方还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3.1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5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款项万分之八的违约金,逾期达45日以上的,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1.2.1条规定解除本协议的,乙方还应承担该项目投资款预算总额20%的违约金。

 13.2 甲方依据本协议第11.2.2条、第11.2.3条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应承担该项目投资款预算总额20%的违约金。

 13.3 兑取履约保函金

 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通知的期间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中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对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争议,则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

 14.2 仲裁

 若双方未能根据14.1条规定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由约束力。

 第十五条 通知

 15.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邮递、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甲方给乙方联合体任一成员所发通知视为对乙方的通知。

 15.2 一方的通知送达对方后需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对方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事先未书面授权的人不得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15.3 各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见本协议签字盖章处。

 15.4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由此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解释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协议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

 16.1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附件名称及附件中的标题只作为参考,不构成本

 协议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释本协议条款。

 16.2 本协议“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16.3 本协议“一方”银川市建设局,包括其承继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银川市建设局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银川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包括其承继方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16.4 本协议中规定一方的责任,在一方为多个法人主体时,每一个法人都有责任单独履行或与其他法人共同履行。

 16.5 本协议中“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

 16.6 本协议中“须”、“应该”和“应”,与“必须”具有同等意义。

 16.7 本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16.8 本协议下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16.9本协议中“×日以上”包括本数。

 16.10本协议含有“×日内”等要求履行义务的日期,其履行义务的起算时间自收到通知或相应事件发生后的第二日开始计算。

 16.11本协议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则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17.1 市财政局依据本协议所履行的相应职责,视为甲方行为,乙方应予配合和执行。

 17.2本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三 ,每一份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效力。

 17.3本协议在履行中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

 18.1 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执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中标有益于维护和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2、该项目中标有益于项目后续经营活动的开展。

 3、该项目可提高公司的整体综合经济效益。

 4、该项目虽然为分期投资,但由于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若公司与交易对手方能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则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将会对公司的运营资金带来压力。

 5、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七、其他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及与该投资项目有关的所有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

 2、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投资不属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所列的风险投资范围。

 5、本次对外投资事宜属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风险提示

 1、公司今后在实施该投资项目过程中能否取得预计的投资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按《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若投资人年回收金额计算与实际回款金额不符,市财政局有权予以调整,故公司实际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3、随市场资金利率的波动,公司的资金成本存在变动。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九、备查文件

 《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配套进出厂排水管网工程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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