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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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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
互联网金融准入管理可采取注册制
□本报记者 陈莹莹 赵静扬

 □本报记者 陈莹莹 赵静扬

 

 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近日在“《财经》年会2015:预测与战略”上表示,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而下一个战场就是移动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专家建言要减少不当监管,激发金融机构活力。对此,监管层人士在表明“创新监管”态度的同时,也一再强调互联网金融将遵循“创新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的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必须时刻将消费者权益放在核心位置。

 不能低估互联网金融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机构,甚至整个融资市场而言,带来冲击的同时,还有更多的机遇与合作。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表示,不能低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和冲击,一定要以开放的心态和紧迫的责任感来迎接这场战役。互联网金融可以将现在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地方,通过移动金融的方式完成覆盖,把现在不敢放的贷款,通过数据分析放出去。

 “互联网金融冲击的是传统金融的物理形态、经营管理方式等等,但是金融的本质没有变化,这就是要有信用,要有强大的风控能力,客户才会留得住。”徐诺金认为,互联网金融将冲击现有金融格局,甚至可能产生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巨无霸”。另外,还将冲击分业经营格局和行业限制,使金融内部和金融与实体之间的融合更加密切。

 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副总裁俞胜法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是竞合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提供大众的、标准的和小额的金融服务,而传统金融则是提供个性化的、大额的金融服务,这可以形成互补。但是在成本、信息等方面,二者又是相互竞争的关系。尤其在大数据方面,互联网企业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最明显的挑战是,互联网金融对消除金融压抑,或者推动金融自由化,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俞胜法指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理念和思考模式。传统金融以产品为中心,而互联网以客户的需求场景出发,用最合适的产品打造最适合客户的体验。

 互联网金融要有准入管理

 对于市场关注的监管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要改进金融立法修法的理念。未来立法要厘清市场主体风险控制与市场外部性控制的边界,减少不当监管,激发金融机构活力。同时,立法要规范从针对机构的监管转向主要针对金融业务的监管,用业务牌照的方式确定监管主体,协调统一的监管标准。

 徐诺金指出,互联网金融不能过度自信,要充分认识金融的本质,不要低估金融的复杂性和严肃性,要遵守金融的规则,坚守金融的底线。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有准入管理,这个准入管理可以不是审批制,可以像改革上市公司制度一样采取注册制。同时,要侧重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秩序管理,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秩序,提高互联网交易程序的公正性、交易过程的透明度,让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充分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另外,要鼓励充分竞争,反对垄断思维。

 对于创新监管,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表示,要加强互联网化手段的探索和建设,明确统一监管标准,强化功能监管、行为监管。从事同质、同类业务应遵循同样的监管规范和标准,培育多层次监管体系,引入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化、市场化评价体系,加强知识普及和投资者教育等。

 王岩岫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新的经济业态还未经历经济周期的考验,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从坚持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严守底线,严打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积极扎实地服务经济实体。对于分类监管,他强调,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潜在风险越大、影响越广泛的业务就应加强监管强度;而对于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特定群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应注重发挥自律组织,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

 王岩岫强调,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尤其应经得起内外部审计、登记托管等,并且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能力评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时刻把消费者权益放在核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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