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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富国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代理 销售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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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自2014年11月28日起,上述代销机构开始代理销售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1026),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代销机构办理开户、认购业务,其他业务的开通情况敬请投资者留意届时公告。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ullgoal.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日期:2014年11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0841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4年11月26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A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B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0841 | 000842 | 000843 |
2. 基金募集情况 |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 证监许可[2014]960号 | | 基金募集期间 | 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21日止 | | 验资机构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 2014年11月25日 | |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 4,093 | | 份额级别 | 富国新回报A/B | 富国新回报C | 合计 | |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50,814,426.40 | 186,688,086.41 | 837,502,512.81 |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 246,606.31 | 54,088.22 | 300,694.53 | | 募集份额(单位:份) | 有效认购份额 | 650,814,426.40 | 186,688,086.41 | 837,502,512.81 | | 利息结转的份额 | 246,606.31 | 54,088.22 | 300,694.53 | | 合计 | 651,061,032.71 | 186,742,174.63 | 837,803,207.34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0.00 | 0.00 | 0.00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0% | 0% | 0% |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无 | 无 | 无 | |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0.00 | 0.00 | 0.00 |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0% | 0% | 0% |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 是 |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 2014年11月26日 |
注: 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未认购本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时间由本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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