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石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67号)决定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52,711,429.60元,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公司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缴款义务。
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上述催告书(联系人:陈雪,电话:01088060349),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在我会催告书依法送达后10日内缴清违法所得。相关款项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189800000162)。逾期未缴清违法所得,我会将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