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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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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4-07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24日-2014年1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1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廖洁芬女士和梁婉华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廖洁芬、梁婉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1,1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1 选举廖洁芬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廖洁芬女士的得票数为111,100,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来自中小投资者的票数为0票。

 1.2 选举梁婉华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梁婉华女士的得票数为111,100,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其中来自中小投资者的票数为0票。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廖洁芬女士、梁婉华女士当选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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