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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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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ST东安 公告编号:临2014-045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2014年9月,公司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哈尔滨东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公司支付货款一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037号)。2014年10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指派律师参加了诉讼。

 二、判决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东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欠款11,733,480.5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2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7月8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543.50元,由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财务部门已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大部分货款进行了帐务处理,对本年度利润影响有限。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将组织律师和专业人员提出上诉。

 五、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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