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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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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9月12日,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决定将智能监控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监控项目”)和增资浙江大华智网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智能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建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和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科技”)共同实施,其中,以智能监控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14,752.00万元以及智能建筑项目募集资金中的 4,174.00 万元对大华科技进行增资,合计增资 18,926.00 万元,其余募集资金仍将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上述项目的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大华科技已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以下简称“杭联吴山支行”)完成了智能监控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2014年11月19日,公司与大华科技、国信证券、杭联吴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其中大华科技为甲方、杭联吴山支行为乙方,国信证券为丙方,公司为丁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1000129340239,截止2014年10月29日,专户余额为14,75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监控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上述募集资金中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4,752.00万元,其中:

 ■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通知存款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实施“智能监控系列产品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楼瑜 、 任绍忠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甲方专户的有关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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