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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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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16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上午9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8日-2014年11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15:00至2014年11月1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乐清金鼎大酒店(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宁康西路96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碎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110,00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6,670,000股的75.002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10,00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0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0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0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0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审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0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审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0,00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003,5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19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弃权1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胡道清、黄旭晖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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