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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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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9 股票简称:三精制药 编号:临2014-018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3,000万元,反诉涉案金额9,77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诉被告的案情概述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或“公司”、“被告”)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哈一民初字第115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省七建”)诉被告三精制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三精公司委托原告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下称项目),被告以支付原告委托开发费用和施工费用的合作方式进行建设,2009年,原被告签订《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是被告多次违反约定,致使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在2010年6月被迫停工,虽经原告多次申请,但是被告至今拒绝复工建设。

 现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临大成街一侧(A栋)主体已施工至12层完毕,另一栋(B栋)主体施工至23层完毕,封闭维护19层施工完毕。依据补充协议书第八条第三款,施工至20层付款叁仟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因此被告应当依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

 (三)、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履行《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指令原告立即复工建设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

 2、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叁仟万(3,000万)元人民币。

 二、本次诉讼反诉的案情概述

 (一)、本次诉讼反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反诉涉案金额9,774万元。本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获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1月17日将公司反诉状等送达省七建。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三精公司)认为: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就合作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于2008年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在建委备案)、《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009年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书, 并同意将2008年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予以解除。补充协议书约定由被反诉人负责办理从项目立项与承包范围内的竣工验收、备案及房产产权登记的全部工作,并负责项目实施进程中出现的处罚、争议和纠纷。项目自2008年开工起,被反诉人在明知项目规划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划审批等要求进行施工,多次遭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工程进展缓慢,在2010年4月,被反诉人在未接到反诉人开工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复工进行建设,并无图施工。期间,反诉人及监理单位多次向被反诉人发函明确表态不允许开工,但被反诉人置若罔闻;另外,在2010年5月,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被反诉人公然继续违法建设,直至2010年6月停工。

 截至目前,该工程因被反诉人违法建设仍处于停工状态。反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反诉。

 (三)、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

 2、被反诉人拆除项目B座12层以上违章建筑,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清理场地费用;

 3、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反诉人超额支付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46,648,770元;

 4、被反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反诉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090,861.5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曾于2013年8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处置的议案》,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对医院综合楼项目在在建状态下进行处置。省七建在处置协商过程中提起的本次涉讼案件及我公司针对本次诉讼提起的反诉均属合同纠纷,公司将组织律师和专业人员积极应诉,但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因此目前阶段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案件

 2011年9月及2012年9月,省七建因停工损失费用向哈尔滨仲裁委两次申请仲裁,主张2009年度以及2010年6月13日至2012年10月1日停工损失,经审理,仲裁委裁决三精制药于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分别向省七建支付合计约2,200余万元停工补偿费用。省七建于2013年1月就两次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分别于2014年4月和9月对三精制药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目前该案执行情况为三精制药被扣划400万元人民币并已被法院划转至省七建,三精制药尚有一帐户内资金被法院冻结,冻结金额为2,000万元。

 目前案件尚处于受理阶段,案件后续进展尚需履行必要程序,案件最终结案时间及结果尚不能预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哈一民初字第115号《应诉通知书》

 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

 3、两次仲裁裁决书

 4、本诉起诉状及反诉状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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