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共6名,分别是吴潮忠、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对象分别承诺:
1、吴潮忠同意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巨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机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机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巨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