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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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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
加快推出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政策
张莉

 □本报记者 张莉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19日在出席第16届高交会“创新创业新引擎高峰论坛”时表示,应加快完善新三板市场交易机制和转板机制,增加新三板的流动性和吸引力。对于互联网和技术创新型企业,鉴于其具有高成长潜力但创业周期长的特点,应加快推出从新三板向创业板转板政策,只要新三板挂牌满一年且被证明是合规经营、合规披露信息的企业,就可以在创业板开设的特殊板块上市。对于在特殊板块上市的企业,可制定特别交易规则,对其实行特别监管。

 他表示,在目前股票发行审批制条件下,IPO成为稀缺资源,创投机构重视抢投快要上市的项目。为了促进创投机构的投资理念尽快从短期投资转向长期价值投资,应加快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

 监管部门正在通过完善创投基金差异化自律和监管体制、鼓励长期资金进入创投领域、引导增加对早中期企业投资、改进投资退出机制、推进管理机构激励约束和运作机制创新、完善创投相关法律体系等六项措施,推进创投机构更好地支持创业。

 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保险资金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刘健钧认为,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与创投有天然的契合性,可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虽然创投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但可以通过组合投资等途径实施有效风控。

 就允许长期资金进入创投领域而言,可以考虑结合国企改革,鼓励国资通过创投开展资本经营。可以考虑按照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模式,拿出部分资金与民间资本合作设立专门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再通过母基金参股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这样的模式不仅可以有效促进国有资本从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还能发挥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更多民间资本的合作,扩大创投基金的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他建议,积极鼓励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在保护民族产业安全的前提下,便利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创业投资基金;在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一定资质条件下,允许其通过公募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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