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备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方案。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15∶00至2014年11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治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1日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人,代表股份数552,796,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530%。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数552,390,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0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股份数 406,4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2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5人,代表股份数 26,990,5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43%。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增资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一期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6,928,8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4%;
反对4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上。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长薪酬并修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52,630,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0%;
反对118,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6,824,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65%;
反对118,3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6%;
弃权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江成 唐凌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