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15:00至2014年11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柳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73,255,5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7912%。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3,096,9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243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0,158,5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47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677,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794%。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和赵伟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失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55,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表决情况为:同意10,677,136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55,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表决情况为:同意10,677,136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55,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有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人,表决情况为:同意10,677,136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255,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刘燕律师、赵伟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