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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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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定制房屋转让合同》的后续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4- 059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定制房屋转让合同》的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2013年9月30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定制房屋转让合同》。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将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集电港B区3-8地块建造2#楼。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遵循房屋已核准之主体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合同双方同意在标的房屋符合现房交付条件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房屋购买价款为人民币178,200,000元 (上述价款包含定制装修工程款项折合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元整)。上述事项的相关公告(临2013-027)详见 2013年10 月 8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鉴于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3-8地块的工程交付进度不能完全符合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经营投入安排,经协商一致,2014年11月16日,双方签署《关于终止3-8地块2#楼<定制房屋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终止该《定制房屋转让合同》。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拟另行达成选址协议,终止原《定制房屋转让合同》,并豁免《定制房屋转让合同》中的甲方违约责任;

 (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退回2012年与2013年分别收取的定制保证金及房款,本金人民币9,000万元,资金占用费及乙方为定制项目支出的前期费用计人民币1,080万元,总计人民币10,080万元。

 三、《补充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定制房屋转让合同》不涉及销售确认,因此,解除该合同并不对本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数据造成影响。

 上海韦尔半导体有限公司已豁免《定制房屋转让合同》中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同时双方已另行达成选址协议 (相关协议内容详见公司临2014-060号公告) 。《关于终止3-8地块2#楼<定制房屋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开展工程建设,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11 月 18 日

 股票代码:600895 股票简称:张江高科 编号:临2014-060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

 一、情况概述

 2014年 11月16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将坐落于龙东大道3000号1幢C楼3至8层的房屋出售给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 合同标的情况

 本合同标的为龙东大道3000号1幢C楼3至8层。房屋建筑面积为9279.02平方米。该房屋为办公用房。

 2、 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松涛路489号1幢302-2室,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仟万元,法人代表马剑秋。公司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三、出售合同主要内容

 3. 合同主体 出售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2.标的房屋的购买价款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单价为18,500元/平方米,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71,661,870.00 元(交易总价里包含该房屋装修价款人民币9,279,020.00元)

 3. 付款方式和期限

 (1)乙方于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总计人民币5,500万元的首付房款;

 (2)乙方在2014年12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房款;

 (3)剩余款项人民币71,661,870元,乙方在2016年0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4)甲方同意给予乙方1000元/平米的装修补贴,计人民币9,279,020元,甲方同意在乙方支付剩余款项时与乙方结算装修补贴款。

 4. 房屋交付日期及风险、收益的转移

 标的房屋的交付时间为甲方收到乙方50%房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

 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该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标的房屋原租赁协议自甲方与乙方房屋交接之日起进行转移,自交接之日起,该房屋的租金押金等收益归乙方所有。

 5. 对“交易过户”的约定

 甲乙双方商定,2015年 1月 31日前,由甲乙双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办理价格申报及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同时,乙方将对本次交易尾款提供银行保函或其他抵押担保。

 6.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期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选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因甲方原因,乙方无法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房价款的 3 %; 2015 年 3 月 31 日之日起的 60 日内,乙方仍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履行,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现金回收,增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并增加上市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其经营状况存在付款不能的风险。在此条件下,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可按照合同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龙东大道3000号1幢C楼3至8层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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