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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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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9 证券简称:廊坊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4-037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约4286.7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二)诉讼机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嘉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案件内容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约3261.06万元并截止至2013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约179.36万元;(两项合计约3440.42万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四倍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3年10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10月31日,约为846.34万元);

 (请求第1、2项共计约4286.7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22日,原告与北京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卓越公司”)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约定北京卓越公司以人民币约4659.06万元的对价收购原告持有的世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世信公司”)90%的股权。主合同约定:北京卓越公司应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产权交易的首期价款人民币1398.00万元,其余价款人民币约3261.06万元,以合同担保形式提供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且需在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

 主合同签署同时,被告以担保人身份与北京卓越公司签署《担保合同》后交付原告,被告在《担保合同》中承诺“一旦转让方提出受让方违约,而转让方又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担保人将迅速付给转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条件完成履约所需的金额,但不超过本担保合同限额”,且约定:“本担保合同的条件是:如果受让方迅速的忠实的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担保合同的责任失效;否则将保持有效”。以上约定,被告为北京卓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法如约履行了标的股权转让的各项手续,而北京卓越公司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首期股权转让款1398.00万元,剩余约3261.06万元及约定利息及违约金等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告,且诉前向债务人及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原告支付欠款,但均未得到北京卓越公司和被告的任何答复。

 综上,北京卓越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亦不履行连带保证还款义务,均已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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