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4-08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7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连速先生关于其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11月14日,魏连速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41,090股(股份性质为限售股)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用于向其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该项业务的初始交易日期为2014年11月14日,购回交易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相关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办理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份占魏连速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20.08%,占公司总股本的2.81%。

 截至本公告日,魏连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105,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7%;其中累计质押的公司股份数为26,044,69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9.77%,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4%。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4-08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7日(周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6日(周日)—2014年11月17日 (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连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942,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74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3,8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80%。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813,5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75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1,129,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2,1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反对19,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7%;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53,39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5%;反对19,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0%;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二)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2,7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1%;反对18,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1%;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53,99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49%;反对18,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6%;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2,1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反对19,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7%;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53,39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5%;反对19,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0%;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922,19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反对19,1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7%;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53,39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5%;反对19,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0%;弃权1,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