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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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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复 牌 公 告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51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复 牌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披露《公司关于筹划股权激励事项的停牌公告》,因正在筹划股权激励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10日开市起停牌。

2014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股票于2014年11月1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于2014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及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11月18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52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1月18日开市起复牌。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于2014年11月10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介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其中关联董事王峰、龚旭东、许建国、钱凯明、承永刚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其中关联董事王峰、龚旭东、许建国、钱凯明、承永刚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进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表决情况: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其中关联董事王峰、龚旭东、许建国、钱凯明、承永刚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以上三项议案尚待《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详细内容于2014年11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投资电站项目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在甘肃高台县、云南施甸分别投资500.00万元和500.00万元设立电站项目公司及与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参股投资245.00万元设立合资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参股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3)及《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设立电站项目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4)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收购国信阳光项目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不超过1,20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南疆四个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钱凯明回避表决,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5)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100,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6)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53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1月1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于 2014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3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胡雪青女士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激励计划》确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收购国信阳光项目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不超过1,20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南疆四个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100,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54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电力全资子公司参股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投资电站项目公司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出资245.00万元与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太阳能”)依托河津市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共同组建合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并以该项目公司开发、建设和运营河津市光伏发电项目。旷达电力与潞安太阳能于2014年11月16日签订了《合资协议》。

2、本次投资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也未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3、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则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资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40400100014372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漳泽新型工业园区

5、法定代表人:周水生

6、注册资本:11亿元

7、成立时间:2009年5月29日

8、经营范围:太阳能单晶硅棒,多晶铸锭、硅片、太阳能电池片、光伏产品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的研究、制造;光伏发电系统集成;

9、股权结构: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潞安太阳能100%的股权。

三、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津市潞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固镇村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5、拟定经营范围: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力的生产销售;光伏电站的综合利用和经营。

上述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四、合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潞安太阳能出资25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00%;旷达电力出资24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00%。双方出资形式为现金。

2、治理结构: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旷达电力委派;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执行董事1名。

3、项目公司成立后,旷达电力与潞安太阳能作为股东方,需发挥各自优势,为项目公司提供相关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展。

五、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存在的风险

由于合资项目公司在资源整合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项目公司运营存在一定的管理和经营风险。

2、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战略规划,本次合资将降低公司投资风险,同时促进公司在电力板块的大力发展,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54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标的公司电站项目尚未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开工所需的全部批文及文件,因此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一、交易概述

1、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收购国信阳光项目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以合计不超过1200.00万元收购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四个电站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2、公司子公司的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收购为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双方及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受让方: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电力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能源项目投资;

截至2014年9月底,旷达电力营业收入24,980.86万元,净利润 1,767.26 万元,总资产133,037.98万元,净资产52,251.76 万元(未经审计)。

2、转让方: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29日;

法定代表人:马侠;

住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C座28层H室;

注册资本:10,001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3,000.3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无。一般经营项目: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太阳能硅材料、光伏电池组件、光伏发电系统、光热系统、绿色能源技术及节能开发(非研制)、咨询,太阳能硅材料、光伏电池组件批发、零售。

股权结构:

国信阳光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钱凯明,其持有国信阳光25%的股权。钱凯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3、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

(1)阿图什市国信阳光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4月25日

住所: 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工业园区昆山产业园区企业孵化中心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光伏发电系统、光热系统、绿色能源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开发(非研制)、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持股情况: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100%持股。

2014年9月30日,总资产-16.47万元、净利润-16.47万元。

运营情况:阿图什市一期3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目前状态:已取得克州发改委关于阿图什3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2)若羌县国信阳光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年8月28日

住所: 新疆巴州若羌县招商局党政联合办公大楼101室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光伏发电系统、光热系统、绿色能源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开发、咨询。

股东持股情况: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100%持股。

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115.19万元、净资产71.77万元、净利润-28.23万元。

2014年9月30日,总资产70.16万元、净资产10.50万元、净利润-61.27万元。

运营情况:国信阳光若羌一期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目前状态:已取得自治区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的电网接入原则意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等,项目已进入待核准阶段。

(3)乌恰国信阳光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年4月17日

住所: 新疆克州乌恰县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光伏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持股情况: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100%持股。

2014年9月30日:总资产-20.77万元、净利润-26.57万元。

运营情况:乌恰县一期3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目前状态:准备前期材料。

(4)焉耆国联阳光发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8月20日

住所: 新疆巴州焉耆县七个星镇西戈壁鸽子塘新能源产业园区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光伏发电系统、光热系统,绿色能源技术及节能技术开发(非研制)咨询。

股东持股情况: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100%持股。

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117.34万元、净资产59.83万元、净利润-42.49万元。

2014年9月30日,总资产72.94万元、净资产21.89万元、净利润-79.40万元。

运营情况:国信阳光焉耆一期3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目前的状态:已取得自治区发改委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自治区国土厅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等。目前已进入待核准阶段。

三、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

公司全资子公司旷达电力2014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形成的交易总额为3,214.00万元。

其中,钱凯明先生于2014年5月13日任公司董事,因此,2014年度旷达电力与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额为2,214.00万元。

四、双方主要约定事项

1、本次收购以风险共担原则执行,按注册资本平价收购,收购价格合计不超过1200.00万元。

2、为避免同业竞争,本次收购完成后,新疆国信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承诺在2年内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拓展太阳能电站业务规模,符合公司在电力板块的发展定位。

1、本次收购的标的公司电站项目尚未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开工所需的全部批文及文件,因此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2、本次收购及项目后期建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将对公司构成一定的财务及现金流的压力。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收购是基于原《合作框架协议》下的行为,收购执行风险共担原则,有利于电力团队的进一步整合,对推动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进程起到积极作用,符合公司在太阳能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战略发展定位。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的收购。

七、监事会意见

本次收购是为进一步整合原国信阳光管理及业务团队,将有利于公司加快在电力板块的发展进程,同时实施平价收购,并承诺收购完成后对国信阳光进行注销,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避免了同业竞争,有利于电站前期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同意旷达电力对新疆四个项目公司的收购。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55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电力全资子公司设立电站项目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1、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力全资子公司投资电站项目公司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合计出资1,000.00万元成立两个电站项目公司。

2、本次设立电站项目公司的议案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电力全资子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旷达电力为两个电站项目公司的唯一投资主体。

三、拟设企业的基本情况:

1、施甸旷达国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施甸县何元乡大坡脚村

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股权结构: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能源投资,投资管理,光伏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电站运营及管理。

2、高台县旷达振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高崖子滩光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股权结构: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电能的生产销售;光伏电站的综合利用及经营;光伏发电技术咨询、服务;光伏发电物资、设备采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审批许可的凭取得的有效许可证经营)。

四、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设立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投资是为扩大公司在国内光伏电站领域的影响力,拓展公司国内电站建设市场,保证公司光伏电站业务可持续发展。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将促进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2、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电站项目涉及财政补贴政策及执行,属于系统工程。因此可能存在补贴不能及时到位等不确定性。

(2)经营风险:太阳能电站投入及项目运行投入较大,回收期相对较长,对选址、接入电网的门槛高,对电网容量的建设涉及到地区的发展战略,存在发电量不能全部上网、发电量降低等风险。

(3)财务风险:项目公司资金需求量较大,前期效益不明显,投资回报短时间内难以显现,存在资金沉淀的资金风险,同时存在项目成本超预算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57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为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为加快太阳能电站收购及新建项目的进程,保证太阳能电站的后续正常投资和建设,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旷达电力完成收购或新建项目公司后,由公司为新的电站项目公司向银行及非银行等准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0.00万元的人民币综合授信,同时由公司及旷达电力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0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签署协议之日起)。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全资电站项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即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2、合资电站项目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方合资,旷达电力不控股,属于参股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旷达电力经营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担保事宜,具体权利义务将依据双方担保协议约定。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及时解决收购及新建的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建设资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其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参股公司实行按持股比例进行担保,因此公司对上述项目公司的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且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3、提供反担保情况:无。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及子、孙公司的担保总额1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62.31?%;含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孙公司的担保累计总额为2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8.96%。公司及子、孙公司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0元。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7日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证券代码:002516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旷达”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5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5,000万股的6%。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参与本计划。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42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51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5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9个月内按30%:4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

8、本激励计划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15年-2017年,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完成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能否解锁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必须同时满足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方可按比例解锁。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

注:表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基础上,根据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结果得分,按其相应比例解锁。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的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一等级对应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完成,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其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锁;反之,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未完成,无论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是否达标,均不可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公司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1、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第二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制订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3、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相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4、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二、实施本计划的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在于建立与公司业绩和长期战略紧密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经营目标与长远战略的实现,进而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及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和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激励,接受本公司股权激励时未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

三、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占公司截至2014年10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2,525人的4.67%。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5.93%;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11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94.07%;

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董事会审定,监事会核查。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详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四、授予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25,000万股的6%。

(三)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单位:万股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本次激励对象同时为公司股东、或同时为公司董事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1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锁定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锁定期自授予日起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39个月。

4、解锁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根据本激励计划被授予股份数量为30万股及以上的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所有激励对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9.42元。

2、本计划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827元的 50%,即每股9.42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包括公司层面考核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能否解锁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必须同时满足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①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②公司解锁期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5年-201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完成到公司层面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之一。

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201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每个解锁期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表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2)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要求

根据《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分,在完成公司考核指标前提下,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结果在C以上(即考核综合评分60分及以上)为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当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的权益申请解锁,根据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结果得分,按其相应比例解锁,即: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解锁比例

因个人考核结果而产生的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和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之间的差额不可递延,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每一等级对应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完成,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其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锁;反之,若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未完成,无论激励对象层面的考核是否达标,均不可解锁。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公司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不进行调整。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红利、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和回购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江苏旷达股票进行回购。

调整方法如下: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的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4)派息

P=P0-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七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时,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处理,仍按照本计划执行。

(二)公司分立、合并时,各股东应在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协议中承诺继续实施本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无故改变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所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解锁条件。

(三)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激励对象在江苏旷达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江苏旷达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激励计划范围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发生职务下降而不属于本激励计划范围内的,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部分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二) 激励对象主动离职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 激励对象被动离职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 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且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五) 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且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六) 激励对象死亡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解锁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七)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

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年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为“未达标”,不能胜任原有岗位的,当年应解锁的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八)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且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

三、其他未说明的情况

1、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2、若授予日后至解锁日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红利、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详见本计划第四章。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序号被担保方担保比例最高担保额度用途担保方式期限
1全资项目公司全额担保合计不超过100,000.00万元项目资金连带责任保证不超过10年
2合资项目公司按持股比例担保项目资金连带责任保证不超过10年

解锁安排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授予权益第一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授予权益第二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授予权益第三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5%。

等级分数区间解锁比例
A 优秀S>80分100%
B 良好70分≤S≤80分80%
C 达标60分≤S<70分60%
D 未达标S<60分0

释义项释义内容
江苏旷达、

本公司、公司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董事会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本次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解锁期结束的期限
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解锁日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回购价格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向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回购每一股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对价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有限公司股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万元人民币万元

姓名职位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股数

获授权益占授予

总量的比例

获授权益占股本

总额的比例

王峰董事、副总裁45.003.00%0.18%
钱凯明董事235.0015.67%0.94%
许建国董事90.006.00%0.36%
徐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70.004.67%0.28%
龚旭东董事、副总裁45.003.00%0.18%
承永刚董事、总工程师40.002.665%0.16%
徐文健副总裁40.002.665%0.1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共计111 人)

935.0062.33%3.74%
合计1,500100%6.00%

解锁期解锁时间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授予日起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日起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起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解锁安排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授予权益第一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授予权益第二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授予权益第三个解锁期以2013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5%。

等级分数区间解锁比例
A 优秀S>80分100%
B 良好70分≤S≤80分80%
C 达标60分≤S<70分60%
D 未达标S<60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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