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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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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券法没有规定发行人有责任披露整个行业趋势或公众知悉的信息
卡帕斯诉托奇近海有限责任公司案

 招股说明书中是否有义务对公众知悉的信息予以披露?本案例发生在本世纪初,由于托奇近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托奇”)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并未对公众知悉的信息予以披露,导致受到投资者起诉。最后,美国第一巡回法院认为,考虑到天然气价格具有公开性,托奇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天然气价格的陈述既不是虚假性的,也不是误导性的。

 托奇是一家服务供应商,在墨西哥湾大陆架地区架设并维护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以及相关基础设施。托奇的客户包括大型能源公司以及独立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

 2001年6月7日,托奇首次公开发行(下称“IPO”),以每股16美元的价格售出500万股普通股,筹集资金8000万美元。IPO遵循注册陈述和日期为2001年6月7日的招股说明书,托奇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呈报上述文件。

 托奇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石油和天然气价格有波动性,托奇的业务依赖石油和天然气价格,市场对托奇的服务需求受价格影响,但两者之间有时间差。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1999年2月到2001年6月6日期间,天然气价格上涨了约133%。但是,在IPO之前的五又三分之一个月内,天然气价格下跌了约60%,这一信息并没有包括在招股说明书内。招股说明书讨论了石油和天然气价格的波定性,但没有提到天然气价格的任何具体一次的下跌。在IPO后两个月内,托奇的股票价格跌至每股8美元以下。2001年8月2日,托奇发布新闻稿称,该公司IPO之后,国内天然气和原油价格下跌。新闻稿还提到,托奇开始注意到,浅水区钻井项目有延期完成问题。

 2002年3月1日,卡帕斯代表2001年7月至8月1日期间购买托奇普通股的所有个人和实体提起集团诉讼,指控托奇招股说明书中存在“有关任何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遗漏被要求陈述或防止误导而必须陈述的重大事实”,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2002年6月12日,向法院提交了修改后的起诉书,被告是托奇、部分公司官员和IPO的承销商。2002年8月19日和10月18日,托奇和其他被告提出动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2年12月18日,地区法院认定,联邦证券法并没有要求发行人披露整个行业的走势或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发行人没有这种责任,因此地区法院支持被告的动议,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出上诉至第一巡回法院。

 上诉时原告陈述了三个主要论点,涉及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和没有披露的内容。首先,原告提出,招股说明书有重大误导性陈述,因为招股说明书提到,在1999年2月到IPO之日期间,天然气价格“上涨了大约133%”,但尽管该陈述从形式上说是准确的,招股说明书却没有提到,IPO前的五又三分之一个月内天然气价格下跌了约60%;其次,原告指出,托奇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到“近期天然气价格上涨”,这就是重大误导性陈述,同时也是虚假陈述,因为前文所述,IPO前天然气价格其实是在下跌;最后,原告认为,无论如何,托奇都应当提到天然气价格的显著下跌,因为下跌是一种趋势,可以合理预测,托奇的营运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所以根据SEC相关规定必须就此进行披露。

 巡回法院经审理,认为:1、整体来看,招股说明书关于天然气价格“上涨约133%”的陈述并不属于重大误导。该陈述正确阐明了在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天然气价格上涨状况。同时,天然气价格是可在公开市场方便获得的,联邦证券法没有规定发行人有责任披露整个行业趋势或公众知悉的信息;2、在招股说明书中确有“近期天然气价格上涨”的争议性陈述,但综合上下文,该招股说明书明确给出了一个时间参考量,使用“近期”一词来描述1998年和1999年间发生的主流价格状况和因此而产生的事件,同时考虑到天然气价格具有公开性,以及在首次公开募股前的价格下跌期仅占了争议时间段的总长度的20%这一事实,该陈述既非失实,也不存在实质上的误导性;3、招股说明书之前的五又三分之一个月内,天然气的价格持续走低,但应当注意的是,价格是在经历2000年11、12月两个月价格大幅上涨之后,紧接着的两个月内价格急剧下降的,之后价格的下降是逐渐的。2001年6月发布招股说明书包括未经审计的第一季度盈利数据,从中可以看到托奇上市时天然气价格的下跌未对托奇的总收入造成显著影响,因此并不构成一种趋势。

 因此,美国第一巡回法院判定,托奇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天然气价格的陈述既不是虚假性的,也不是误导性的,地区法院支持被告驳回原告起诉的动议正确,维持原判。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供稿,翻译原文见《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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