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10:00 时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20号亚欧商厦七楼第二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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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合计为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合计为 155,415,6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2.133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宏先生主持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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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张佳云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意见: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