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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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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7证券简称:中国武夷公告编号:2014-085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7号)。公司将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按时提交整改报告。上述监管措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面

 (一)个别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12年度和2013年度,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工)依据与你公司签订的《公共资源费用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向公司分摊公共费用434.39万元、465.32万元。检查发现,上述分摊协议签订于2006年1月1日,分摊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上述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易,且协议期限超过三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2.13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2012年1月将该分摊协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但你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少计收入和成本

 检查发现,控股子公司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武夷)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将北京武夷拥有的部分商铺(现房)以11,623,883.00元的价格售予对方。相关款项已于2014年2月结清。按照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相关商品房销售收入在2014年2月即可确认,但北京武夷迟至2014年7月才确认相关收入。由此分别导致公司2014年一季报和半年报少计收入11,623,883.00元,少计成本3,323,006.99元,少计利润总额8,300,876.01元。

 二、公司治理方面

 (一)独立性不强

 一是业务独立性不强。检查发现,2013年度你公司分别就“肯尼亚武夷拟利用内罗毕开发储备用地建设肯尼亚分支机构综合楼”、“关于福建武夷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以及“受让佳日公司持有福建建瓯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等事项向控股股东福建建工报送请示报告;二是人员独立性不强。检查发现,2011年度,北京武夷就你公司外派财务副经理辞职事项向福建建工直接报送请示报告。2013年度你公司就子公司个别人员的任免问题向福建建工报送请示报告;三是财务独立性不强。检查发现,2011年度,北京武夷就某安全防范工程的结算初审结果向福建建工纪检监察审计部直接报送请示确认报告。2013年度,你公司的汽车报废事宜需报经福建建工办公室审批。

 (二)制度不健全

 一是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但《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的相关规定;二是《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未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0号)的相关规定明确中小投资者投资保护的有关内容,如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度、公开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等规定。

 (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不充分

 公司2011年度和2014年度聘任多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检查未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审查的工作记录或会议记录,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55条关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问题

 检查发现,2012年5月22日,福建建工向公司临时借款2,000万元,为期一个月。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4O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提升公司的独立性;二是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三会”运作,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并加以严格执行;三是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水平,修订完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信息传递、财务管理和内部问责机制;四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促进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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