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3日下午14:30分在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3373027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3372698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15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5人,代表股份32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公司董事长刘渭清先生委托,会议由董事、总经理刘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3人,监事1人及高管1人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汇总结果,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变更登记工作现已完成,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由“511,872,636元人民币”变更为“600,628,377元人民币”,其他相关条款做相应调整。
赞成337296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 %,其中:现场投票337269833股,网络投票26280股;
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6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二)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新增特许经营项目资产优化重组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次募投项目中江西区域的贵溪三期、新昌、景德镇三个脱硝资产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远达环保有限公司,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按照最终交割价款注入江西远达环保有限公司(其中注册资本金1亿元,其余用于资本公积);将本次募投项目中河南区域开封、平顶山脱硝资产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河南九龙环保有限公司,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按照最终交割价款注入河南九龙环保有限公司(其中注册资本金1亿元,其余用于资本公积);本次募投项目中乌苏脱硝资产由公司自建项目,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拟将乌苏脱硝资产注入特许经营公司(其中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其余用于资本公积)。本次募投特许经营项目中的习水二郎项目与合川双槐项目暂时保持不变,待条件成熟时再注入特许经营公司。
赞成337296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 %,其中:现场投票337269833股,网络投票26280股;
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6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赞成9052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通过了《关于在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分宜发电厂#9炉开展脱硫特许经营业务的议案》。
赞成57511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其中:现场投票57485000股,网络投票26280股;
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6600股;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
回避279784833股,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了表决。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赞成9052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重庆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彭东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