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合岭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情况: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529,195股,占公司总股份397,797,744股的比例为53.6778%。
(2)网络参与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股份22,915,2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605%。
上述现场与网络出席股东共120名,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444,473股,占公司总股份397,797,744股的比例为59.4384%;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118名,代表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176,825股,占公司总股份397,797,744股的比例为13.36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兰考县200MWp地面光伏电站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442,4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3,174,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2%;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