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600887 证券简称:伊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62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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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2:00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金四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3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942,239,08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0.75 |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4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351,737,44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48 | |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人数 | 887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590,501,640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9.27 |
(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潘刚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10人,出席8人,董事刘春海、独立董事陈力华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李建强、彭和平因事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比例% | 反对 | 比例% | 弃权 | 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草案)》 | 819,816,545 | 87.01 | 111,494,984 | 11.83 | 10,927,551 | 1.16 | 通过 | | 2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 819,762,653 | 87.00 | 111,459,284 | 11.83 | 11,017,143 | 1.17 | 通过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819,755,453 | 87.00 | 111,465,584 | 11.83 | 11,018,043 | 1.17 | 通过 |
注: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对议案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比例% | 反对 | 比例% | 弃权 | 比例% | | 1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草案)》 | 534,551,132 | 81.37 | 111,494,984 | 16.97 | 10,927,551 | 1.66 | | 2 |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 534,497,240 | 81.36 | 111,459,284 | 16.97 | 11,017,143 | 1.67 |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534,490,040 | 81.36 | 111,465,584 | 16.97 | 11,018,043 | 1.67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经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颖、李新梅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法、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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