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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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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临2014-039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18日,因京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裕投资”)及银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高投资”)均未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按时缴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股款,构成违约,公司向信阳市中级法院对京裕投资及其普通合伙人北京京富融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富融源”)、银高投资提起民事诉讼。详见2013年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4年7月,公司收到信阳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详见2014年7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在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0号)及《民事判决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91号)均已生效,而被告京裕投资及京富融源、银高投资均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两个案件向信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两份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信阳市中级法院已决定立案。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强制执行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强制执行情况,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收回违约金,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京裕投资及京富融源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银高投资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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