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19 证券简称:银河电子 公告编号:2014-077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截止2014年9月30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14,175,277.62元,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44,208,355.19元。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以孰低原则进行分配,即以2014年9月30日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依据,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实施的2014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且不存在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情形。现将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77,280,4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6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8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派发现金红利不超过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的总股本因部分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发生了变化,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中只确定了分配比例,并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因此公司本次无需因为股本总额的变动而调整原先确定的分配比例。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11月2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4年11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4年11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3.若投资者在除权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五、调整相关参数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相应予以调整。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南环路188号

 咨询联系人:吴刚、徐鸽

 咨询电话:0512-58449138

 传真电话:0512-58449267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