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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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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设立专门的监察稽核部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就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规性、健全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补救措施。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公司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在事中监控环节中承担主要的监督与检查职责;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较上年增长9.95%;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900.57亿元,增长14.35%;客户存款总额122,230.37亿元,增长7.76%。营业收入5,086.08亿元,较上年增长10.3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2.7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增长11.52%,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实现利润总额2,798.06亿元,较上年增长11.28%;净利润2,151.22亿元,增长11.12%。资产质量保持稳定,不良贷款率0.99%,拨备覆盖率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34%和10.75%,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2.91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3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4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2012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赵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公司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林寿康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 林菡

 联系人: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建华

 电话:010-85087916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程海良、郭琦

 联系人:程海良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1。

 表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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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4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52号文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和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某投资人投资2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收入为5.3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20,000+5.35)/1.00=20,005.35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收入为5.35元,则其可得到20,005.35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单笔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A类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元;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B类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单笔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A类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B类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0元。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500元;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2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20,000份A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2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3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万元,投资者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2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元。

 例4: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200元,T日该投资人赎回3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万元,投资人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2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元。

 2)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49,200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8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收益-1,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49,200/50,000)=-984.00元

 赎回金额=49,200×1.00-984=48,216.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9,200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48,216元,投资者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8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6元。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6: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200元,T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200=5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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