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788 股票简称:光大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4-05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会议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3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132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见下表:

 ■

 5、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新双先生主持了会议,唐双宁先生,高云龙先生、刘济平先生、姜波女士、张立民先生、薛峰先生、胡世明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提案表决情况

 ■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

 李哲平先生已取得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刘艳女士已取得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陈明坚先生、李哲平先生、刘艳女士的任职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2014年11月13日)起生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任利光、方志桢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光大证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4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