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1月 13 日下午 2:30在公司综合办公中心105会议室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 82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47,368,169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66.1322 |
| 其中 | |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 13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645,867,588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65.9789 |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 69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1,500,581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0.1533 |
| 3、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 81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 24,869,386 |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405 |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周辉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表决及网络投票
2、表决结果
(1)关于聘请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45,882,2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05%;反对票78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18%;弃权票697,081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23,383,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4.0253%;反对票 7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1718%;弃权票697,08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803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票645,887,3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13%;反对票986,6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4%;弃权票494,098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763%。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23,388,6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4.0458%;反对票 98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9675%;弃权票494,09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986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案情况、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