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2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4、主持人:副董事长皇甫智伟先生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 4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45,608,9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3940 %。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授权代表)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63,822,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89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786,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4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出售铅业分公司存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1,251,497 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 81,251,49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64 %;反对39,086 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 39,086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3 %;弃权为 1,259,94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3 %;同意股份表决权数超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其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10.2.2的规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三名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公司决定将铅业分公司存货资产出售给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拟出售存货资产预计金额为45,892.54万元(不含税),最终以交割时盘点数为准,本次出售存货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
2、《关于公司向部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4,291,973 股(其中,主要股东 457,887,301 股,中小股东 86,404,67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6 %;反对 49,086 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 49,086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弃权为 1,267,842股(其中,主要股东0股,中小股东 1,267,842 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4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或置换已到期)银行授信额度共计77亿元人民币。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律师、杨晶律师出席并出具了《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