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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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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4—060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2日下午14点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忠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人,代表股份263,434,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54,769,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92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4人,代表股份8,665,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4%。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80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2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3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434,625股。同意254,779,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46%,反对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8,58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591%。该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434,625股。同意254,779,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46%;反对8,654,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154,1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55%;反对8,654,9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4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中材叶片为萍乡叶片提供7000万元项目贷款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434,625股。同意254,779,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46%;反对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8,58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591%。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154,1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55%,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8,585,6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60%。

 4、审议《关于为苏州有限提供10000万元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3,434,625股。同意254,779,6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46%;反对6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3%;弃权8,585,6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591%。该议案获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7,154,1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655%;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弃权8,585,6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66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连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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