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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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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5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或“受托人”)

 ·委托理财金额:6.63亿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理财期限:24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人”)于2014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时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市场投资机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分批、滚动、择机的购买理财产品。自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在有效期内该资金额度可以滚动使用。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成立理财产品投资委员会,并在授权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公司总会计师负责具体实施。内容详见2014年9月30日和2014年10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3)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6号)。

 根据上述决议及公司当前自有闲置资金实际情况,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分别以自有闲置资金1.96亿元人民币购买了“民生信托?成都汇创商贸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自有闲置资金2.70亿元人民币购买了“民生信托?成都科竞宇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自有闲置资金1.97亿元人民币购买了“民生信托?成都启维科技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购买民生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63亿元人民币。

 民生信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公司经营层的授权,公司经营层理财产品投资委员会对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了详细的评审和论证,同意投资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19层

 4、法定代表人:卢志强

 5、注册资本: 10亿元

 6、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7、民生信托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8、民生信托截止2013年末资产总额为115,488.73万元,净资产106,504.59万元,2013年度营业收入16,619.49万元,净利润5,644.62万元。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民生信托?成都汇创商贸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4-MSJH-55-1-1),具体情况如下:

 1、信托名称:民生信托?成都汇创商贸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当事人:

 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受益人: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为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不超过29000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规模,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本信托计划一次性募集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则各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信托月,自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起算。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4、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受托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向成都汇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利息及本息支付方式等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运用,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

 5、信托计划担保措施:

 借款人股东刘安全、瞿国伟以其合法持有的成都汇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事宜以《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6、 信托利益的分配:

 (1)对于各期信托单位而言,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当日)后当年的第四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当日)后次年的11月20日和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到期终止日)。

 (2)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个核算日计算一次该期受益人期间信托利益,并于分配日向该期受益人分配当期期间信托利益。

 (3)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计算受益人期末信托利益,并于该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利益。

 7、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9.8%。

 8、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9、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

 (2)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转让手续费: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不收取手续费。

 (二)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民生信托?成都科竞宇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4-MSJH-56-1-1),具体情况如下:

 1、信托名称:民生信托?成都科竞宇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当事人:

 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受益人: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为以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不超过29000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规模,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本信托计划一次性募集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则各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信托月,自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起算。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4、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受托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向成都科竞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利息及本息支付方式等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运用,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

 5、信托计划担保措施:

 借款人股东黄林、杨明以其合法持有的成都科竞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事宜以《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6、 信托利益的分配:

 (1)对于各期信托单位而言,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当日)后当年的第四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当日)后次年的11月20日和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到期终止日)。

 (2)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个核算日计算一次该期受益人期间信托利益,并于分配日向该期受益人分配当期期间信托利益。

 (3)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计算受益人期末信托利益。

 7、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9.8%。

 8、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9、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

 (2)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转让手续费: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不收取手续费。

 (三)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民生信托?成都启维科技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合同编号:2014-MSJH-54-1-1),具体情况如下:

 1、信托名称:民生信托?成都启维科技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当事人:

 委托人:认购/申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受益人: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时,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为以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受托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3、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不超过25300万份,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规模,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本信托计划一次性募集的,预计存续期限为24个信托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则各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均为24个信托月,自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起算。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4、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受托人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向成都启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贷款期限、利率及利息及本息支付方式等以《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在向受益人分配前,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运用,方式仅限于银行存款。

 5、信托计划担保措施:

 借款人股东刘洋、刘海涛以其合法持有的成都启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质押事宜以《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6、 信托利益的分配:

 (1)对于各期信托单位而言,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核算日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当日)后当年的第四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含当日)后次年的11月20日和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到期终止日)。

 (2)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个核算日计算一次该期受益人期间信托利益,并于分配日向该期受益人分配当期期间信托利益。

 (3)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计算受益人期末信托利益,并于该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利益。

 7、信托单位预期年化收益率:9.8%。

 8、信托费用: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9、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可以转让。

 (2)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4)转让手续费: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不收取手续费。

 四、风险揭示

 本公司参与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延期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

 五、风险控制措施

 1、受托人将加强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宏观信息、市场信息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实时把握市场变化,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降低政策风险带来的影响;

 2、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设置了股权质押,以控制相关风险;

 3、受托人将严格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托项目后续跟踪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信托经理负责信托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4、受托人自上述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公司也将随时关注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5、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委托银行保管,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6、公司会时刻将风险防范摆在首要位置,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投资上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用资金系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金收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条—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本次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进行会计核算。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金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内容详见2013年3月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07)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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