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119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0月29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2014年10月28日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公司将在管理人监督下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目前,管理人已经向公司移交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开立了专门用于登记存放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证券账户。公司正在开展重整计划执行各项相关工作,公司提请债权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一、请“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以外的债权人按照本公告附件格式向管理人提供接受分配额的银行账户。
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11超日债”的清偿款根据有关规定和规则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支付,“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不需要另行提供账户。
风险提示: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4年5月28日暂停上市,公司债券已于2014年5月30日终止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终止不会改变公司相关证券的交易状态。公司现将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1、公司股票现已暂停上市,若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其他原因而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受偿款项支付指令》
注 意:
一、债权人填写完毕本指令并签字/盖章后,请于十五日内寄回:
单 位: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
邮 编:201406
联系人:高文俊
电 话:021-31520336
二、债权人要求付入款项的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不符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债权受偿款项支付指令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债权人收取债务人和管理人执行《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涉及的债权受偿款项的账户如下:
本债权人保证上述所填账户信息完整准确。现指令管理人向以上银行账户支付债权受偿款项。
债权人(签字/盖章):
二○一四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120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2日,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关于变更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中建证发〔2014〕778号)。中信建投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宋永祎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不再担任超日太阳的保荐代表人。为了切实做好我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信建投现指派付彪先生接替其担任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为肖鹏先生和付彪先生,持续督导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保荐代表人付彪先生简历。
付彪先生:保荐代表人,管理学学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深圳燃气、天汽模、苏交科、超日太阳等多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西南证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