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15:00至2014年11月11日15:00时期内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19-1号华东科技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戴克勤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85437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81535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39019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64%。
4、其他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选举徐国飞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徐国飞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情况:
同意85380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 %;
反对 5779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 %;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宪超、王卓
3、 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