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2014年1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15:00至2014年1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5号国泰时代广场24楼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名,代表股份171,458,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6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名,代表股份171,339,7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11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拟与集团公司合作建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谭秋斌、马晓天回避表决,其持有的114,630,51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本议案有效表决权为56,828,296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6,709,1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09,1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对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1,339,7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709,19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邵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