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1月1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10日-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1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00号日盛华尔兹大厦21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伯华先生
6、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2,19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8,654,664股的5.1208%。其中: 现场会议无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192,3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8,654,664股的5.12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根据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32,130,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0%;反对票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3%;弃权票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少波、李荣 ;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