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11月6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1月9日-2014年11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4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垚浩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代表公司股份191,559,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5%,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0人,代表公司股份191,310,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公司股份248,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8%。
3、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35人,代表公司股份54,924,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垚浩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王雪莲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国星光电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的议案》
雷自合、李绪锋等16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154,640,991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2%;反对127,30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 18,005,7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反对127,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国星光电201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雷自合、李绪锋等16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154,640,991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2%;反对127,302 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王雪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