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0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陈汉康先生的通知,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进行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陈汉康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37,150,000股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为其向浙商资管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14年11月7日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为止,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陈汉康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823,200股和3,641,092股(合计16,464,292股)质押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1月7日,回购交易日分别为2015年5月7日和2015年11月6日,质押期间该股份予以冻结不能转让。
上述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11月7日办理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陈汉康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3,378,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0%,上述合计质押股份53,614,292股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84.59%;陈汉康先生累计被质押的股票总数为54,844,292股,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86.53%。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