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证券代码:002289 公告编号:2014-07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林萌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01号)文核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140,255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本次公司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1,935股,每股面值1 元,发行价格19.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3,333,319.80元,扣除发行费用18,16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5,173,319.8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资[2014]000455号)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018200052505393,截止2014年10月29日,专户余额为 468,833,319.80元(含尚未转出的发行费用3,66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65,173,319.8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雅视科技股权之现金对价部分及重组后的整合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宋立民、严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海通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证券代码:002289 公告编号:2014-08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或“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已经完成,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林萌、林车等,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先生已作出包括但不限于盈利预测补偿、竞业禁止、不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股份锁定等方面的承诺。

相关承诺已被《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相关方对公司在该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相关方做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一、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与林萌于2013年8月19日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就盈利预测补偿事宜做出了承诺,同时林萌的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做出了承诺,就标的资产在盈利承诺期限内的实际净利润数同盈利承诺书之差额承担补偿责任。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业绩补偿原则

1、林萌作为雅视科技(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同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就目标公司盈利对宇顺电子承担补偿义务。

2、林萌的一致行动人,林车和李梅兰承诺:以本次交易完成后所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对林萌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补充责任保证担保。林萌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承担盈利预测补偿责任和义务,当林萌无法向宇顺电子提供充分和及时补偿时,宇顺电子可直接要求林车和李梅兰共同或单独以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车和李梅兰合计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对林萌应当补偿但未能补偿部分的雅视科技实际净利润数同盈利预测数之差额进行补偿。

目标公司于2013年至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预测净利润数据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
8,30011,80014,16016,992

宇顺电子及林萌同意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交割日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即指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如交割日为2014年,则业绩承诺和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

3、实际利润数额与标的资产减值的确定

盈利承诺期内,宇顺电子将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在各承诺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净利润承诺数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在标的资产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宇顺电子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二)盈利和资产减值补偿的实施

1、现金补偿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所述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雅视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之差额小于该期累积盈利预测数额的10%(含10%),则林萌应将盈利预测数与实际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小于或等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则无须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内任一会计年度,如雅视科技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额小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且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数额同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之差额超过该期累积盈利预测数额的10%(不含10%),则林萌应以股份方式向宇顺电子补偿前述差额部分。

宇顺电子应在盈利承诺当年标的资产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45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当期回购林萌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的方案,确定应回购股份数量,并以1元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盈利预测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总对价÷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如之前年度补偿方式为现金,则将已补偿的现金换算成相应的股份数)。

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确认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林萌应向宇顺电子另行补偿股份。

宇顺电子应在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后45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林萌持有的的股份方案,确定应回购股份数量,并以1元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

应回购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如之前年度补偿方式为现金的,则将已补偿的现金换算成相应的股份数,应回购林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林萌认购的股份总数。

若宇顺电子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则宇顺电子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二、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2013年8月19日,宇顺电子与林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同日,承担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特别约定义务的林车和王莉共同出具确认函,同意按照《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同雅视科技于交割日前签署自交割日起不低于48个月的劳动服务合同,并按照《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相关承诺内容如下:

(一)从业承诺

承担《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项下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特别约定义务的人员包括林萌、林车和公司营销负责人王莉。

林萌承诺自交割日后其在雅视科技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0个月。

林萌除遵守前述竞业限制约定外,还确保林车和王莉自交割日后分别在雅视科技的服务期限不少于48个月。

林萌确保其及林车和王莉于交割日前分别按照上述服务期限同雅视科技签订劳动合同。

(二)竞业限制

林萌自《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之日至从雅视科技离职后三年内不从事与宇顺电子或雅视科技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或任职行为。

林萌除遵守前述竞业限制约定外,还确保林车和王莉自《任职期限及竞业限制协议》生效之日至从雅视科技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宇顺电子或雅视科技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或任职行为。

林萌、林车和王莉及其所控制的除雅视科技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林萌(含下属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顾问)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类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如该等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本次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本次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以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李洁关于以持有的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对方所认购取得的宇顺电子股份锁定期如下:

林萌认购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第36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48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第48个月(不包含当月)至第60个月期间可解锁股份数不得超过所认购股份数的25%,前述60个月期限届满后林萌所认购股份锁定解除。

林车、李梅兰和李洁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认购人认购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各认购人所认购股份转让不受限制,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方出具的《关于申请股份锁定的函》,相关方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宇顺电子控制权的承诺

为保证宇顺电子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对方林萌、林车、李梅兰和李洁(以下合称“我们”)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及宇顺电子控制权等事项的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我们与雅视科技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在雅视科技的经营管理、决策、提案和股权收益等方面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二)我们之间不以所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单独或联合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

(三)除我们持有的宇顺电子股份外,我们也不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方式联合除我们之外的其他股东谋求宇顺电子控制权;

(四)本次重组完成后,宇顺电子将召开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改选,我们仅将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提名监事候选人,宇顺电子其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全部监事均由我们之外的其他股东提名;同时,林萌还将经宇顺电子董事会选举或聘请并担任副董事长和常务副总经理。

五、林萌关于承担广西雅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被收回损失事项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林萌就雅视科技的子公司广西雅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雅视”)拥有的权利证号为容国用(2011)第17111169号、容国用(2012)第17120979号、容国用(2012)第17120978号和容国用(2012)第17121317号的土地使用权,出具了如下承诺:

如广西雅视因未在容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延长广西雅视产业园建设期的复函》同意的建设工期内完成广西雅视产业园的建设施工,由此导致土地被收回而给雅视科技或宇顺电子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均由其个人承担,或在雅视科技承担后由林萌予以相应金额损失的补偿。

六、林萌出具的关于补偿深圳市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产损失等事项的承诺函

鉴于雅视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租用的房产均未取得房产证,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林萌已出具承诺,承诺雅视科技及其下属公司使用的租赁房产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因拆迁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正常租用,林萌本人将全额承担由此给雅视科技造成的损失。

七、关于保证上市公司和雅视科技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交易对方出具了关于保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人员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宇顺电子、雅视科技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3、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干预宇顺电子、雅视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职权决定人事任免。

(二)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机构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及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三)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经营场所独立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四)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业务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自主、持续的经营能力。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避免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减少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财务独立

1、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本次交易完成后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以及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宇顺电子、雅视科技本次交易完成后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兼职。

4、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干预宇顺电子、雅视科技的资金使用。

5、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萌将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李洁(以下合称“我们”)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截至承诺函签署日,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未从事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在作为宇顺电子的股东期间,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避免从事任何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利益的活动。如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遇到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主营业务范围内的商业机会,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

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林萌将成为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林萌及其一致行动人林车、李梅兰、李洁(以下合称“我们”)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在作为宇顺电子的股东期间,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我们及我们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宇顺电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宇顺电子、雅视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魏连速关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承诺

为巩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魏连速的控制权,上市公司与魏连速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魏连速承诺以人民币100,000,000元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同时承诺不参与发行询价,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发行的股份。若本次发行股票出现无申购报价或无有效报价等情形,则魏连速认购价格为不低于发行底价,具体认购价格由宇顺电子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相关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宇顺电子

股票代码:0022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披露日期:2014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宇顺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宇顺电子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11,582,809股股票,导致持股比例由0上升到

6.20%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3、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4、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360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6、注册资本:2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8、营业期限:长期

9、税务登记证号:[110102717859226]

10、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二)法定代表人

姓名:杨文升

性别:男

身份证件号码:[110108196607088934]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职务:[董事长]

其他公司任职情况:[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序号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在本公司任职情况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
1杨文升中国中国 董事长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2孙志晨中国中国 总经理 
3曹伟中国中国 非执行董事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4欧阳伯权加拿大香港 非执行董事信安金融集团总裁-亚洲
5袁时奋加拿大香港 非执行董事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运营管
6殷红军中国中国 非执行董事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7顾建国中国中国 独立董事 
8王建国中国中国 独立董事 
9伏军中国中国 独立董事 

(四)公司介绍及股权结构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地在北京,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人民币,是国内首批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安金融服务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5%、25%及10%。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无]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01号文核准,宇顺电子于2014年10月向四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1,93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成立建信基金-华鑫信托690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建信基金-华鑫信托69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认购其中的11,582,809股,导致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0上升至发行后的6.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宇顺电子股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宇顺电子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宇顺电子的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601号文核准,宇顺电子于2014年10月向四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1,93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因看好公司发展前景,成立建信基金-华鑫信托690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建信基金-华鑫信托692号资产管理计划以现金认购其中的11,582,809股,导致持股比例由发行前的0上升至发行后的6.20%。有关宇顺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认购的宇顺电子向其非公开发行的11,582,809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此外,不存在其他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宇顺电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无买卖宇顺电子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4年11月10日

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宇顺电子股票代码0022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其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0万股,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增加11,582,809股,变动比例:增加6.2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4年11月1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