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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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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4-102
公司债券代码:112015 公司债券简称:09泛海债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09泛海债兑付兑息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公司更名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1月12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4年11月12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兑付兑息的权利。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6日起停牌终止交易,兑付兑息日为2014年11月13日。

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4月,公司更名为“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16号文”核准发行。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11月13日兑付本金和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9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兑付兑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2009 年泛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09泛海债。

3. 债券代码:112015。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2亿元。

5. 债券期限:5年。

6. 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7.2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 起息日:2009年11月13日。

10.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0年起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 兑付日:2014年11月13日。

12. 担保情况: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了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维持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本期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4.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 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兑付兑息方案:

本期债券“09泛海债”票面利率为7.20%,本次兑付兑息每手(面值1,000元)“09泛海债”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元)。

三、本次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兑付日:

1.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债权登记日:2014年11月12日。

2.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014年11月13日。

四、摘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09泛海债”将于兑付兑息日前5个交易日即2014年11月6日摘牌(于2014年11月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五、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14年11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六、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本息的兑付。在本次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的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资金划付给相应的证券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付息兑付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010-85259797,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3. 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金融中心C座22层

邮政编码:100005

咨询联系人:陆 洋

咨询电话: 010-85259601

指定传真: 010-85259797

九、相关机构:

1.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联系人:庄云志、黄传照

联系电话:010-85130371 010-85130687

传真:010-65608451

2.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附件: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获取完税证明信息表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获取完税证明信息表

债券持有人信息中文(如有)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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