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ST超日 公告编号:2014-117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恢复上市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太阳”或“公司”)股票于2014年5月28日起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2061,证券简称:11超日债)于2014年5月30日起终止上市。现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6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

 2014年10月25日,管理人发布《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1)。超日太阳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14年10月31日,管理人发布《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 2014年10月24日向上海一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14年10月29日,管理人收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保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恢复公司股票上市为目标,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执行重整计划。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为公司减负增效,提高盈利能力,使公司具备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条件。公司未来的经营方案包括:剥离不良资产,改善资产结构;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经营效率;导入先进材料和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加强生产成本控制,提升利润空间;调整产业结构,适时注入资产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能否恢复上市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1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