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11月4日上午10:30在江苏海州湾会议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11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3日15:00至2014年11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668,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61.5648%。其中: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9,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0.538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通过银行向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49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5.2%,用于补充远大物产的流动资金,由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124,617,75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4,668,660股的99.9592%);反对50,91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4,668,660股的0.040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吴波。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