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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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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7 上市地点

2.8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2.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年产15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为年产30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具体详见2014年11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55)、《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中第2项需逐项表决。上述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计票结果。

上述议案中的第2、3、4、5、7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公司将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提醒与上述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会议出席人员

1. 2014年11月17日(周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 登记时间:2014年11月19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30

2. 登记地点: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三号迎宾大道1号本公司证券部。

3. 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 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 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异地股东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操作流程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期间,交易系统将挂牌一只投票证券,股东以申报买入委托的方式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投票代码:362632;投票简称:“道明投票”。在投票当日,“道明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输入“买入”指令;

(2)输入证券代码 “362632”;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对于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1,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议案2”进行投票,视为对议案2全部子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序号审议事项对应申报价格(元)
总议案 100
表示对以下议案1至议案14所有议案统一表决
议案1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2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2.01
2.2发行方式和时间2.02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2.03
2.4发行数量2.04
2.5定价基准日与定价原则2.05
2.6限售期2.06
2.7上市地点2.07
2.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2.08
2.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2.09
2.1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2.1
 议案3《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3
 议案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4
 议案5《关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5
 议案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6
 议案7《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7
 议案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8
 议案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9
 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10
议案11《关于年产15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为年产30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11
议案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2
议案13《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13
议案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4

(4)在“委托数量”项下,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类型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5)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操作流程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激活方式如下表:

买入证券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3699991.00元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陆”,输入您的“证券帐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请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六、投票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只能申报,不能撤单,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为准;

3、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4、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七、其它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尤敏卫 钱婷婷

联系电话:0579-87321111

传 真:0579-87312889

邮 编:321313

电子邮件:stock@chinadaoming.com

2) 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或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序号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1

   
议案2《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和时间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发行数量   
2.5定价基准日与定价原则   
2.6限售期   
2.7上市地点   
2.8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2.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3《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议案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议案9《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年产15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为年产30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   
议案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13《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14《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股东签名(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量:

委托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有效期限: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为止。

注:委托授权书以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4-058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

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自然人胡智彪、胡智雄以现金方式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不高于20%的股票,其中胡智彪、胡智雄各认购50%,并于2014年11月4日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2、因胡智彪、胡智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胡智彪、胡智雄本次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胡智彪先生、胡智雄先生、张益丰先生已在审议本事项的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智彪

姓名:胡智彪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

身份证号码:330722197003******

近五年任职情况说明:

胡智彪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2009年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兼任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道明光学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2、实际控制人之一胡智雄

姓名:胡智雄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

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10******

近五年任职情况说明:

胡智雄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2009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现兼任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永康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通过对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永康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间接控制公司股份72,930,000股,间接控股比例为52.59%,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公告日,除对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和永康市知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之外,胡智彪、胡智雄无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与业务。

三、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4年11月5日,即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17.02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

胡智彪、胡智雄承诺将不参与竞价,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参与认购。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4年11月4日,公司分别与胡智彪、胡智雄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协议签订主体与时间

发行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胡智彪、胡智雄

签订时间:2014年11月4日

2、认购数量、认购价格、支付方式及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6,439,482股,胡智彪、胡智雄认购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不高于20%(其中胡智彪、胡智雄各认购50%),认购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7.02元/股。最终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胡智彪、胡智雄将不参与竞价,接受公司根据竞价结果所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参与认购。

胡智彪、胡智雄同意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将按照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项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胡智彪、胡智雄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3、协议生效的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各方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协议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协议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4、协议附带的其他保留条款

(1)协议终止

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①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② 协议各方在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

③ 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2)保密与公告

对本次交易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本协议及所述的所有事项,各方予以保密,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资料。

在本次交易期间,除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任何一方在未获另一方的事前书面同意前,不得发表或容许任何人士发表任何与本协议的事宜或任何附带事项有关的公告。

5、违约责任

协议一经签署,各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免除其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推动公司业务战略发展,有利于公司从反光材料生产企业向功能性薄膜领域的全面延伸拓展,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前景充满信心,全力支持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表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形象和股价的稳定,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胡智彪、胡智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认购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一事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该等关联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与胡智彪、胡智雄之间的本次关联交易将遵偱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双方之间已签署的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确定的条款均是合理的。公司与胡智彪、胡智雄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同意将胡智彪、胡智雄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三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并在获得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强了公司抗风险能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中的胡智彪、胡智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智彪、胡智雄认购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一事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人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在获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七、备查文件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4-059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

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光电”),但募投项目实施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尚在本公司,因此,公司拟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等其他相关资产作为出资向道明光电增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资情况概述

1、公司拟以实物出资的方式,将募投项目所涉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的S12-08(L08-10)号面积为25,588平方米、S13-28(A12-04)号面积为44,50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前述地块在建工程等其他相关资产向道明光电增资。上述资产已经金华中勤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值合计7,403.38万元,作价7,403.38万元向全资子公司道明光电增资,其中2,000万元计入道明光电公司注册资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道明光电注册资本增至3,000万元。

2、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方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增资议案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已经公司2014 年11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投资主体介绍

(一)被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智彪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16日

营业期限:2014年06月16日至 2034年06月15日止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背材膜、反光膜、高性能光学膜、预涂膜、光学级保护膜、电容器用薄膜、铝塑薄膜、铝塑包装制品、交通安全设施研发、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

增资前股东及所占比例增资后股东及所占比例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100%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100%

(三)道明光电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2014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2013 年12 月31 日
资产总额12,249,520.84-
负债总额2,249,520.84-
净资产10,000,000.00-
项目2014 年1-9 月

(未经审计)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三、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目的主要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道明光电,但募投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尚在本公司,故将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等其他相关资产作为出资向道明光电增资。增资后母子公司的产权归属明晰,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4-060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1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

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07月0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0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0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会计政策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对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做相应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0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0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八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0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 年度以及2014年三季度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01月26日起陆续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并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于2014年11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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