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提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14-126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3日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承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0人,股东代表1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42,410,6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2,145,0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中康申请办理信托融资业务暨相关担保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142,364,77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45,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 0股弃权。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邹云坚、梁煜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