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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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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梅雁吉祥 证券编码:600868 编号:2014-028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就公司与深圳吉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关于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件,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件申请再审或抗诉以及委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再审或抗诉的决议(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协议》的决议。现将该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一、 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双方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二)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诉讼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代理再审诉讼活动。

 (三)律师代理费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案的律师代理费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支付。

 2、具体支付方式为:乙方在所委托案件再审结案(包括判决、调解、庭外和解)并取得诉讼利益之前,不收取代理费其及其他相关费用;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或者甲方与对方当事人、相关利益方达成调解、和解,或者达成其他法律文书,致使甲方的权益得到全部或部分保障,甲方应按其实际取得的诉讼利益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7层

 邮政编码:518026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为本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

 三、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委托方式为全面风险代理,在案件再审胜诉或和解并实际执行到账前,公司无须支付代理费。

 2、该诉讼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及日常的运营。

 四、协议履行的风险提示

 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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