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56号)的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6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8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 3,839.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961.00 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4 年 9 月 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4)6201001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14年10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协议各项条款均无实质差别,为避免重复披露,故将协议主要内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龙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龙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龙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龙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龙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龙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培爱、李卫民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龙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龙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龙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龙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龙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龙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9、华龙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龙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三方监管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0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