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1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4-49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10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30日—10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下午15:00—10月3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中成集团大厦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学义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4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95,980,00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146,173,7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63%。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45,552,1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76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21,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0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6,029,0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0 %;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弃权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7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76,8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6.7210%;反对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6.5382 % ;弃权41,9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6.7408 %。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关于修改《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46,012,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9 %;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8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60,5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74.0987 %;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6.5382 % ;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3631 %。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三)关于修改《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同意146,054,6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5 %;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3%;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02,491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80.8395%;反对102,8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6.5382 % ;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2.6223 %。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修改后的《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条例》详见公司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向淑芹、刘媛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