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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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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599 股票简称:鹿港科技 编号:2014-052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瀚海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36号),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3日披露的2014-046号公告。目前,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陈翰海等7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世纪长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2014年10月16日,世纪长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交易对方持有的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100%股权已于2014年10月30日完成过户手续。2014年10月30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变更,并签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000100018538)。

 二、后续事项

 1、鹿港科技办理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鹿港科技尚需向陈翰海等7名交易对方发行42,907,300股股票,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同时,鹿港科技还需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上述事宜正在办理过程中。

 2、鹿港科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鹿港科技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400,936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鹿港科技有权在核准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根据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募集配套资金,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鹿港科技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鹿港科技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鹿港科技向交易对方购买的标的资产已办理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鹿港科技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手续,办理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障碍。

 (二)律师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鹿港科技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3、就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鹿港科技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四、备查文件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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