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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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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有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智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文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4年2月15日披露《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公告涉及的承诺事项在本报告期均处于执行阶段;

 2、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于2014年2月24日首次增持本公司股份,截止2014年8月23日,同煤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同煤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该项承诺事项同煤集团严格履行。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具体内容如下: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5.2职工薪酬准则变动的影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职工薪酬准则变动影响的说明

 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第9号准则,将辞退福利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7,614,638.08元划分。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有喜

 日期: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2014-038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5人,实际出席董事1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有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债权的议案》

 该议案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4-039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债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4-040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2014-041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为1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宏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4-040号《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4-040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 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科目核算调整对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2014年中期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未产生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概述

 2014年,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3 项企业会计准则,并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4 项企业会计准则,上述 7 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4年 7 月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合并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因此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以前在“长期股权投资”列报的部分项目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报表项目中列报,此项变更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及股东权益。

 单位:元

 ■

 2、职工薪酬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在职工薪酬准则修订以前在“应付职工薪酬”列报的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调整在“其他非流动负债”报表项目中列报,此项变更不影响公司当期利润及股东权益。

 单位:元

 ■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独立董事认为: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01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公告编号:临2014-039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转让债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公司持有的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集团”)下属企业债权327,915,163.32元转让给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国贸”)。

 公司于2013年将煤业国贸承包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向煤业国贸转让债权事宜构成关联交易。此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债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过去12个月公司及子公司未与上述关联人进行过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矿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陈红政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除稀贵金属)、焦炭、铁矿石、普通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建筑材料(除木材),高岭土、活性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橡塑制品,五金、交电、农副产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的销售;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煤炭批发经营。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煤业国贸资产总额为264,848.65万元,资产净额为27,927.82万元,营业收入为3,214,007.07万元,净利润为2,898.59万元;

 截至2014年9月30日,煤业国贸资产总额为289,576.59万元,资产净额为26,800.45万元,营业收入为2,845,919.61万元,净利润为-1,127.37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大同煤业持有的联盛集团下属企业债权327,915,163.32元,具体数额下表:

 截至2013年12月贸易煤应收账款余额

 ■

 2、自2011年起,公司与山西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煤炭购销业务,公司从山西物产集团进出口公司购煤后再销给联盛集团下属企业,并由山西物产集团进出口公司负责贸易链条资金安全。2012年,公司成立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煤业国贸与山西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煤炭购销贸易,为了将煤炭贸易业务整体调整到煤业国贸, 大同煤业拟将持有的联盛集团下属企业债权327,915,163.32元转让给煤业国贸。

 3、山西联盛因债务危机已在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协调下进入战略重组阶段,并于2014年1月6日下发了“关于签署《山西联盛战略重组指引》的通知”。以上债权由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承诺。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公司以327,915,163.32元向煤业国贸转让公司的债权,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与煤业国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1、债权转让数额:327,915,163.32元(大写叁亿贰仟柒佰玖拾壹万伍仟壹佰陆拾叁元叁角贰分)

 2、债权转让对价及其支付方式

 煤业国贸同意以327,915,163.32元受让标的债权。 煤业国贸受让标的债权后,取得同等数额对联盛集团下属企业的债权,有权直接向联盛集团下属企业追索本次转让标的债权的对价。

 3、支付方式

 协议生效后10日内,煤业国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标的债权转让对价 327,915,163.32元。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公司承诺并保证: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转让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转让的标的债权合法、有效。

 4.2 煤业国贸承诺并保证:煤业国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煤业国贸受让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已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5、相关约定

 5.1 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由双方负责书面通知联盛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并协助联盛集团办理债权人变更等相关文书及手续。

 5.2 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由煤业国贸负责书面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省政府相关部门。

 5.3 协议生效后,如煤业国贸发生任何对公司不利的情况,煤业国贸应及时通知公司,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协议并继续追索标的债权。

 6、违约责任

 如煤业国贸未按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转让对价,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煤业国贸应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债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张有喜、武望国、刘敬、张忠义、曹贤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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